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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 Art Blog 刘云德:善与恶的平衡观 - 善恶平衡与慈善事业

刘云德:善与恶的平衡观 - 善恶平衡与慈善事业

Article Index
刘云德:善与恶的平衡观
善与恶的实践理性
善与恶的平衡
中国当代社会的善恶失衡
善恶社会中的人格自我平衡
善恶平衡与慈善事业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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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善的最好回报是自我内心的感受,是自我心灵的平衡和人格的提升。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识到,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是善与恶的平衡体,追求善与恶的平衡状态是个人价值和道德以及社会和谐的目标。在这种追求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对善恶社会整体平衡的个人努力,即慈善行为,表现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疾病、灾害、战争、事故等,一些人慷慨解囊,以金钱、物资和人力等方式向受困者提供援助。应该说,这种援助对于社会中的善恶平衡是必要的。因为在一般的社会制度中不可能建立起对这些灾难和困境的全面及时的救助体系。所以,由个人行使的这种慈善行为在人类社会中存在已久,而且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外的体系,即慈善体系,如基金会、慈善会等。在宗教信仰较普遍的社会中,这种体制还主要是由宗教组织所承担。

我们称这种慈善制度为体制外的体系,是因为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都是协调善恶关系的,是以恶制恶的。而在这个制度外的慈善事业体系则是一种行善的机制,是用这个体系补充和援助社会制度中不能及时和适当实现的善。慈善事业是社会的善恶平衡中的“楔子”,起到平衡的补充作用(不能是中坚力量)。

在这种体系中,施善者无论以金钱、物资还是人力的形式提供援助,都是对社会善恶平衡的贡献。这是一种善行,他的回报是社会权威机构的表彰和人们的赞许,这是外在方面。而在他个人来说,真正的回报是自我内心的回报。行善人有多种,社会回报都是一样的表彰和赞许,但个人心报则大不同。有的人宁愿自己粗茶淡饭,也要靠捡垃圾积攒的钱去帮助贫困学生上学,其心报是恻隐之心;有的人勤劳致富,遵纪守法,致富不忘回报社会,其心报是感恩之心;有的人暴富不忘贫穷之时,其心报是对自己过去受伤心灵的抚慰;有的人发财来路不清,钱财不干净,施以善行,其心报是赎罪平安;还有的人依仗权势,行贿受贿,暴敛钱财,施以慈善,落个美名遮丑护身,其心报是贪婪。但以上种种,无论其主观心报如何,客观上都是对社会善恶平衡的贡献。

从表面上看,所有慈善行为都是有益的,是应当鼓励的。但这样简单地认识问题却给我们带来了困惑。近年来发生在中国慈善行动中的许多事件都证明如果不从理论中厘清一些基本问题,我们的慈善事业只能在一片迷雾中漫行,而不能达到善的彼岸,有时甚至会造成恶果。

首先,慈善事业是对社会制度的法外补充,如果制度不善,不公正、不合理,再多的慈善也无济于事,正如楔子不能代替榫。作为社会制度的执行者政府来说,执行和维护社会法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其最大的善。政府不应实施慈善行为。如果政府要为一个患有重病的穷人支付医疗费,那么,它必须为所有此类状况的公民都支付医疗费才是公平的。政府不能直接参与慈善行为,也不能接受任何慈善捐助,即政府不能成为受施者。因为只有纳税人的财政才能保障政府执法的公正性。但是,政府对慈善事业这个法外体系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

其次,施善的目标应当是社会,在善行实践中,行善的主要是个人,受施者也是个人,但这些受施者的个人状况是由于我们的社会制度不完善,或事发突然,制度顾及不到所造成的。施善者对受施者的帮助应该被看做是对社会的贡献,而不是对个人的施舍。在西方社会中,教会和其他基金慈善机构扮演了这个中间角色。教会代表上帝,基金代表社会接受施舍和转施于受困的人。这种中间角色既能代表社会给予施善者以荣耀,又能维护受施者的人格尊严。其结果是社会的认同感得到提升。而在我国,除了宗教信徒之外,大多数人在行善时愿意直接面对个人,并喜欢和享受受施者所表达的那种近乎卑微的感谢和屈辱般的讨好。失却了慈善的中间环节,这种施受的关系变成一种个人之间的恩怨关系而与社会无关。施善者等待回报,而且是长期的,受施者屈尊忍受,感恩成为长久的精神负担。实际上,真正的慈善是不需要回报的。因此,慈善事业需要中间机构。无论是宗教机构,还是基金会、慈善总会和红十字都应在政府的监督下阳光地行使慈善职责。

第三,施善一定要有正确目标。中国人的行善愿望实际上是很强烈的,有时却是无的放矢。我们应该明确哪些是真正需要施以慈善的。首先,在法律制度中明确有责任主体,况且责任主体有能力,并没有发出援助申请的不应该列入慈善行为的范围。比如,教育慈善问题近年在中国是个纠结不清的大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的社会责任主要经费来源在政府,而且,每年GDP的4%要用于教育。这样一个明确的政府责任,近年来却一再鼓励社会捐助的方法去解决。什么“希望工程”、“春蕾计划”、“一家一计划”等等。甚至在我们的许多名牌大学都有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图书馆。比起那些莘莘学子怀抱着的课本里那些科学家和知识泰斗来说,这些冠名于大楼之上的商人们难道应该成为大学生们道德和事业追求的楷模吗?

教育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慈善事业不应动员个人直接捐助教育。实践证明,这种介入已经极大地损伤了受施学生的自我人格尊严。有一位深圳的歌手曾捐助过几十个贵州贫困山区的小学生,并认他们为儿子和女儿,其慈心可鉴,感人至深。但当这位歌手得绝症弥留之际,他那些“儿女们”都已长大成人,有的事业有成,却没有一个人来看望他。当时的社会舆论一片抱怨:这些人怎么一点报恩之心都没有呢?这些孩子们错了吗?没有。当一个人小的时候,被人慈善是感恩不尽的,叫爹叫妈的都行。当他长大成人时,他会问:为什么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却要我用感恩戴德为代价才能获得。亚里士多德曾指出这种慷慨给予的正当性:“一个慷慨的人,为了高尚而给予,并且是正当的给予。也就是对应该的对象,以应该的数量,在应该的时间及其他正确给予所遵循的条件”。

其四,行善要不要炫耀?在我们的社会中流行着一种慈善炫耀的偏好,而且,这种炫耀能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人们认为只要他肯拿钱出来,为一些急需的人解决实际问题,炫耀一下也没什么坏处。于是我们就看到这样的场面弥漫于我们的慈善大会:一群人将巨幅的银行支票高高举起,有人将现钞人民币摆成一堵墙等待受捐者领取;有人举行慈善晚宴,更有人排出中国人的年度慈善榜,以捐钱多少来排定慈善家的座次等等现象,不一而足,五花八门。

上述种种,都是一种慈善炫耀,简单看来,也没啥不好,人家拿钱出来,满足一下虚荣心,充其量有点广告效果也无可指责。这种炫耀大大降低了慈善行为的伦理价值,也有辱受善者的人格尊严,它甚至宣扬了金钱万能的低俗价值。正如尼采所言:“普通人眼中的美德,对于哲学家而言也许就意味着罪恶和软弱。”事实上,无论西方的宗教还是东方的佛学都鼓励信徒行善施舍,但反对那种故意的炫耀。行善的过度炫耀会降低善恶行为的社会伦理价值,有的人把自己当成救世主和善的化身,自我膨胀,斯文扫地。应该明白,行善的最好回报是自我内心的感受,是自我心灵的平衡和人格的提升。

不恰当的善行实在是一种伪善。根据黑格尔的理论:如果这种精神生活状况仅仅表现在个别社会成员身上,那只是个别人的伪善,这种伪善对整个人类社会精神生活并不构成重大影响。如果伪善盛行,成为一种社会时髦与倾向,那么,不仅意味着这个社会精神的没落,更会深刻影响时代精神的确立,造成时代精神的进一步混乱与堕落。

我们每个人在行善过程中应把主要精力放在自身修炼上,而不是别人的评价上。这样,我们的善行才能一方面提升我们自身的人格价值,另一方面使受善者体会到社会、国家、大众的力量和上帝的伟大。这样的善行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所以,我们应该提倡“施者抽象化”的原则,即受施者应把感谢和报恩之情寄托于社会、国家和民族这样的抽象化对象,而不应是具体的个人。

总之,善行呼唤理性的指引。只有这样,我们的善行才能使受施者的尊严得到维护,行善者的人格得以提升,社会的和谐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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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Friday, 14 September 2012 23:00